實施了3年多的道交法第76條擬作重大修改,昨日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修正案草案在堅持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賠償的原則下,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有過錯時,機動車的賠償責任細化為四檔,其中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負全責時,機動車最高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自從2004年5月道交法實施以來,第76條第1款第2項一直備受關注。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受國務院委托作修正案草案說明時說,道交法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由機動車一方擔責;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機動車一方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體現了側重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立法政策。這種以人為本的交通事故處理理念得到了社會的積極評價,但社會上對第76條關于交通事故中責任承擔問題也有反映,比如行人和機動車雙方都有過錯或行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什么標準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如何既公平確定責任,又體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的保護,道交法的規定不夠具體。實踐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對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作了規定,造成了全國各地比例標準不統一。為此,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曾多次提出修改意見。
權威訪談
機動車多擔責源于民法通則規定
本報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多承擔責任。不少機動車駕駛人認為這不公平。昨日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解釋稱,機動車多擔責源于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問:為什么法律精神要求交通事故中機動車多承擔責任?
答:機動車相對于非機動車、行人而言是相對高速運輸工具,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運用高速運輸工具等作業對他人造成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機動車要多承擔一些賠償責任。修正案草案明確了在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仍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既側重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較好地體現了公平原則,同時也增強了法律可操作性,還可以統一全國各地機動車責任比例標準。
問:修正案草案規定,機動車無責,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10%的比例是如何確定的?
答:原來國務院出臺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賠償最多不超過10%。這次對道交法修正過程中,采用了原來的比例,主要是考慮到事故處理辦法經過多年的實踐,被社會普遍接受和認可了,除此之外也沒有一個其他的比例比它更有說服力。
具體修改
修正案草案將道交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修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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