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列舉了7類應依法從重處罰的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期間發生的犯罪行為:
——盜竊、搶奪、搶劫、故意毀壞用于抗震救災的物資、設備設施,以及以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騙、斂取錢財,拐賣災區孤殘兒童、婦女等犯罪行為。
——為牟取暴利,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嚴重擾亂災區市場秩序,影響災區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犯罪行為。
——故意編造、傳播、散布不利于災區穩定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影響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開展的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等犯罪行為。
——在災區生產、銷售或者以賑災名義故意向災區提供偽劣產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犯罪行為。
——破壞電力、交通、通訊等公共設施的犯罪行為。
——妨害傳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行為。
通知指出,當前,抗震救災工作正處于關鍵時刻,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立足于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為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為奪取抗震救災全面勝利,確保災后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