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這9種被認定為考試違紀的行為是:考生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在考場或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9種考試作弊行為是:考生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或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傳、接物品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的行為?荚囎鞅渍撸骺瓶荚嚦煽儫o效;情節特別嚴重的,將暫停1至3年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