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審議通過《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草案)》,建立了反映企業基本經營狀況的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并要求即時公布股東出資、股權變更等信用信息,有關部門要對公示信息進行抽查。設立經營異常企業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對不按時公示或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采取信用約束措施,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部門間互聯共享信息平臺,運用大數據等手段提升監管水平。對不守法、不誠信行為“廣而告之”,讓違法企業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為誠實守信的企業樹“金字招牌”,讓誠信企業在公平競爭中不斷增多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