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正式對外公布。這則8章39條的條例,對黨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作出全面規范,對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提出明確要求。此次發布條例,是70年來中共首度為黨組“定規立矩”,看點頗多。
看點一:70年來中共首度為黨組“定規立矩”
——填補黨內法規空白
黨組是中共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1945年中共七大正式建立黨組制度。
截至目前,全國共有黨組8.6萬多個,涵蓋了從中央到縣4個層級。此次發布條例,是70年來中共首度為黨組“定規立矩”。
這是中共從國情出發創造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確保中共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落實的重要途徑。
新華網的報道指出,黨組制度長期以來除了黨章用3個條文作原則規定外,一直未出臺專門的黨內法規來進行規范。由于缺乏具體制度遵循,黨組設立不統一、成員配備不一致、職責不明確、議事決策不規范等問題,制約了黨組作用的充分發揮。
為此,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加強黨組建設。今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上述條例。
中央黨校中共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表示,條例出臺填補了黨內法規空白,對于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謝春濤說,去年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建立健全黨內法規體系,以黨章為核心,把黨內的各項法規,該修訂的修訂,該制定的制定,而且四中全會還強調,黨紀要嚴于國法,那就是要用各項紀律、規矩把黨內的各種準則、要求、觀念等落到實處。
看點二:國有企業黨組書記一般由董事長兼任
——明確黨的領導和法人治理結構如何協調運轉
在中央巡視緊鑼密鼓展開、國企反腐高壓推進的背景下,國有企業該如何加強黨組建設,備受關注。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這則條例對此有較多論述。其中,在“設立”章節,新規明確,“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新規還專門明確了黨組書記的設立: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而就黨組成員的人數而言,條例明確,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條例還明確,“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后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對此評價稱,“比如說國企黨組這一塊,下一步深化改革將帶來股份多元化、利益主體多元化,黨的領導和法人治理結構如何協調運轉,實現利潤與承擔社會責任如何兼顧,都應當有一個明確的規范!
看點三:履行從嚴治黨責任不力將被追責
——著眼全面從嚴治黨
縱觀這則5000多字的新規,全面從嚴治黨應是題中應有之義。
在第一章總則中,“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就被列為黨組工作應當遵循的四大原則之中。
另在第六章“責任追究”章節,“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的情形之中,就包括“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以及“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此外條例還規定,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從嚴治黨,說到底還是要在制度層面不斷完善,用制度治黨。”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戴焰軍認為,條例將黨組工作納入制度化軌道,這種規范本身就是對黨組成員的一種有效約束,體現了從嚴治黨的要求。
看點四:黨組書記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
——具現實針對性
在條例第四章,重點就“組織原則”方面的問題予以明確。
條例明確,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需要指出的是,這則條例對黨組書記作出明確要求,“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
另外,條例還對黨組成員作出了較為細化的規定。比如,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等等。
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肖立輝分析稱,作為聯結執政黨與社會力量的紐帶與橋梁,黨組在中國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由于對黨組的功能定位和運行機制缺乏理論研究,相關制度建設滯后,導致一些黨組行為的失范現象時有發生。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該條例現實針對性比較強,通過規范黨組書記和黨組成員的行為,使黨組的行為邊界更為清晰、權利責任更加明確,有利于黨組在開展活動時“有規可依”。
看點五:黨組作重大決策,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
——提高黨組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由于缺乏具體制度遵循,議事決策不規范這一問題,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黨組作用的充分發揮。
為此,新出臺的條例對“議事決策”予以專章論述,其中明確提出,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
而對于重大決策,條例則指出,“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條例還對黨組議事決策采用的形式進行了明確,即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條例進一步明確,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凡能明確的盡量明確了,能細化的盡量細化了!敝窳⒓以襟w的評價指出,該條例細化程度比較高,可操作性比較強。
在竹立家看來,這也提高了黨組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與轉型期中國社會改革與發展、治國理政新思路相吻合。
看點六: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工作透明度、科學性將增強
這則條例,首次對黨組及其成員的責任追究提出明確要求。
除了規定“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等之外,這則條例詳細列出了“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的八種情形,其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等。
條例明確,“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此外,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規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條例還明確,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竹立家說,這將便于廣大黨員對黨組工作進行監督,黨組工作透明度、科學性應該會得到進一步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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