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中規定,在本市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而利用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在網站主頁面上公開經營主體信息,已取得相應許可或者備案的證明、服務規則和服務流程等相應信息。
網上經營行為是指利用互聯網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包括利用自辦網站或者他人網站進行網上交易的;提供交易平臺或其他服務的;發布廣告或其他商業信息等。據介紹,在公眾網站上開店、提供網游代練、銷售網游虛擬裝備等都屬網上經營行為。
但是目前各電子商務服務網站的要求并不統一,因為網上開店者有“企業”與“個人”之分,各網站一般只會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
據了解,國內著名的個人交易網上平臺淘寶網的網上店鋪數量已達到55萬個。但是由于淘寶、易趣等在外地注冊的電子商務服務網站不受北京市地方性法規的限制,因此在該網站注冊開店的個人或單位,不受該條例約束。
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應當對利用其網站從事經營活動經營主體的身份信息、合法經營憑證和反映交易信用狀況的材料進行核查,并對相關信息做好數據備份,便于當事人和有關部門查詢、核對。
草案中還指出,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機制,對利用其網站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活動,但不得妨礙相關經營主體開展正常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