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新的工資數額,2007年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4932元,比上年增加3931元,日平均工資為99.31元,比上年增加15.65元。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調整了相應的國家賠償標準,即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的賠償金應為99.31元,此標準從通知發布之日起實施。
另據媒體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也下發《關于轉發2007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的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通知說,根據國家統計局給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的函,2007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4932元,日平均工資為99.31元。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2008年辦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賠償案件,每日的賠償金即按照99.31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