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用人單位隊伍穩定,維護安全生產正常秩序,最近,楊橋礦重新規范勞動用工制度。新出臺的《勞動用工管理規定》,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及《煤礦安全規程》等法規,框定了招收新工人的程序、手續、培訓上崗等具體做法,明文界定了勞動合同的履行、更改、解除和終止。起到了抑制冒名頂替、虛報年齡、隱瞞健康狀況、私自變換工種、隨意易動單位等現象發生。同時,明文規定,對連續曠工15天累計30天的從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對年滿55歲的同志生產單位不得返聘,凡合同未滿擅自離礦,而后又重新要求上 崗者,兩年不得錄用。對未經有關部門審核、體檢、培訓的用人單位和負責人,擅自聘用人員上崗,處以5000元每人次的罰款。此項《規定》的實施對于促進礦區穩定,工資部門嚴格執行“三險一金”管理和工傷管理,解決勞動爭議提供了依據。文件下發后,采五隊違規用人上崗,單位和責任人被課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