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自動取款機上取錢,發現取款機里竟然有他人忘記取走的銀行卡,輸好了密碼,賬上還有數萬余額。近日,成都兩名男子都撞上了這樣的“好運氣”,一位提取了七萬多元,一位提取了四萬多元,結果兩人都構成犯罪被判緩刑。
然而,相同的經歷,不同的法院卻認定出不同的罪名,他倆一個被認定為犯盜竊罪,一個被認定為犯信用卡詐騙罪。
針對司法實踐中此類犯罪如何定性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公布了《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