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稱,可回收利用的救災物資是指救災過程中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安排、采購、征用、調撥(包括對口支援在內),以及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接收和管理的社會捐贈的、可回收重復利用的救災物資,主要分為生活、救援、醫療、通信、供電等幾個類別。
《辦法》指出,生活類物資移交民政部門儲備管理,作為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其中,帳篷和活動板房,回收后要分別作為中央和地方救災儲備。救援、醫療、通信、供電類等物資移交災區原采購部門、受援單位或受贈單位,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統籌安排使用。由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征調的救災物資,應當在救災任務完成后及時歸還。
《辦法》強調,救災物資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做到專人負責,手續完備,定點儲存,專項管理,做好保養、維護(修)工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挪作他用。
《辦法》規定,救災物資的回收利用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災區各級政府應當公布救災物資回收利用舉報電話,并及時反饋舉報處理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損毀、隨意丟棄救災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