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市殘聯制訂的《上海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近日公布,《辦法》規定,對于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后的家庭,區(縣)政府將給予一定的補貼。
據市計生委有關人士介紹,實行計劃生育以來,廣大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是一些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為社會作出了巨大貢獻,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生產、生活和養老方面的實際困難,需要通過穩定的制度保障,為這些家庭提供物質上的救助、精神上的慰藉。
對此,《辦法》將對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給予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為全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格的申請登記時間。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區(縣)人口計生委在確認后將負責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發放證》,并按規定接受年審。
-扶助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可以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雙方或者本人年滿49周歲;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 《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殘疾等級為輕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
-扶助標準
1.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的人員,由區(縣)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2.獨生子女傷殘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的人員,由區(縣)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復為止。
3.本辦法實施時如果扶助對象已超過49周歲的,以實際年齡為發放起點,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復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