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該辦法,中央財政對各地2007年縣鄉政府精簡機構和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撤并1個鄉鎮或區公所獎勵50萬元;按縣算賬,比2006年減少財政供養人員1人獎勵4000元,同時對人員增長超過全國地方平均水平的縣,超過部分按照每人扣減500元。
中央財政考核各縣重點支出占一般預算支出比重情況。重點支出包括“教育”、“醫療衛生”和“農林水事務”。對2007年重點支出占一般預算支出比重比2006年水平提高的縣,按一定的系數并考慮各地財政困難程度給予獎勵;同時,對2007年重點支出占一般預算支出比重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縣,按一定的系數并考慮各地財政困難程度給予獎勵。
此外也規定,地方各級財政要按照財預[2005]5號文件以及中央完善獎補政策的精神,結合本地區縣鄉財政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整本地區省以下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補辦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獎勵補助資金,提高縣鄉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中央財政對地方上報數據資料、獎補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辦法指出,各地不得編報虛假信息,采取改列支出科目、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虛增收入等方式騙取中央獎勵補助資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獎勵補助資金,不得拖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違規購買、更新小汽車、新建辦公樓、培訓中心,不得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則,一經查實,中央財政要扣減獎勵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享受獎補政策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