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弄不清欠條“還欠款25萬元”上的“還”字是念huan還是hai,債務雙方鬧上法庭。因為寫欠條的借款人沒有證據,房山法院近日認定欠條應做出不利解釋,判令其還款25萬元。
2006年年底,黃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宋某借款30萬元。去年10月,黃某陸續償還部分欠款,并在欠條上注明“還欠款25萬元”。今年年初,黃某在車禍中喪生,宋某便向黃某家人索要剩余款項。但黃某繼承人認為已經給付了25萬元,只同意再還給宋某5萬元,宋某卻說黃某還欠25萬元沒有還。協商不成,雙方鬧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出具的欠條注釋不明,從立欠條的目的和交易習慣的角度解釋,法院認為應該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