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9條第3款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金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按照這一規定,公務員的社會保險制度將另行安排。楊團研究員明確表示,反對這種針對某一特定人群制定社會保險制度的做法。
據楊團介紹,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目前已經對城市居民、城市職工、農村農民、農民工作了單獨的規定,每一個群體都有不一樣的標準,她認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撕裂了本應作為一個整體出現的社會保險制度。包括《草案》在內,我國目前社會保障體制缺乏整體規劃,使得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這三個層次的社會保障形式不能相互照應、相互補充。如果再對一些群體單獨規定,就會讓社會保險制度的效能再打折扣。
據楊團介紹,大部分國家都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而沒有為某一特殊群體制定單獨的規定。雖然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之初,曾經針對包括公務員在內的特定群體出臺單獨規定,但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這些國家或地區都在不斷地整合這些分散的保險制度,“如果中國現在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還從分散的狀態開始,是不符合發展趨勢的!
楊團研究員還強調:“此外,人的身份是會變的,而不同群體如果都有單獨的規定,那么,這些制度怎么適應人的變化?這就需要設計制度的接口,這種需要不同制度對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對社會來說增加了成本,對個人來說也增加了人員流動的風險和成本,反過來又會約束人員在不同社會角色間的正常流動,這對社會沒有什么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