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政府近日向社會公布修改之后的《南昌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辦法》。其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免費查閱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有義務提供本單位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免費提供查閱本單位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該辦法規定,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清理一次規范性文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對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規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時,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
此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決定、命令相抵觸,或者不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可以向備案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收到審查建議后,應立即研究處理并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