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目前,中國的事業單位情況比較復雜。201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對現有事業單位在進行科學分類的基礎上加以改革。有的事業單位要轉為企業,有的回到機關序列,這些單位轉型后將分別適用企業、機關的人事管理規定。因此,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改革后仍為事業單位的,其人事管理適用本條例。
關于管理體制。征求意見稿規定: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權限,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度、實行崗位管理的重要內容。通過公開招聘,從事業單位外部引進人才,提高新進人員素質;通過競聘上崗,從事業單位內部選拔人才,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為做好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工作,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公開招聘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二是事業單位內部應當通過競聘上崗產生崗位人選,競聘上崗采取個人自薦、民主推薦、組織推薦等方式,根據崗位的不同特點,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等方法。
征求意見稿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事業單位根據聘用合同和崗位職責,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為了維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兼顧社會分配公平,征求意見稿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問題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工資構成,需執行國家的統一政策。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三是國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