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謊稱“航班上有炸彈”的行為嚴重影響人民交通、生活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29日對外發布了《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界定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入罪門檻,嚴懲“謊稱炸彈”犯罪,將于9月30日起施行。
界定虛假恐怖信息
我國刑法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份總共6條的司法解釋明確界定了“虛假恐怖信息”的范圍,規定“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定罪量刑分為三檔
司法解釋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分為三檔:一是入罪檔次,二是從重處罰檔次,三是在5年以上判處刑罰的檔次。以謊稱“航班上有炸彈”的行為為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說,根據司法解釋,如果散布或者捏造、傳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遲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檢,就構成犯罪,可以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量刑。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當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的5種情形:一是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二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三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四是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五是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呂廣倫說:“如果飛機已經起飛了,虛假恐怖信息致使飛機返航,或者備降到其他機場,應當在5年法定刑以下從重處罰。如果致使航空公司為排除虛假險情,造成了50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定罪量刑三檔次
虛假恐怖信息
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司法解釋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分為三檔:一是入罪檔次,二是從重處罰檔次,三是在5年以上判處刑罰的檔次。
【入罪標準】
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只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論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分六種情形:
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3、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當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的5種情形:
1、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加重處罰】
對“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加重處罰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司法解釋明確了五種情形:
1、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縣級以上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4、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案例
“航班詐彈”男子判刑4年
2012年8月30日22時許,熊毅得知債主將搭乘航班向其索債,為阻止或遲滯債主到達,遂撥打深圳機場客服投訴電話,謊稱當天從襄陽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將于飛機起飛后45分鐘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報后,隨即啟動一級響應程序,協調空管部門指揮ZH9706航班緊急備降武漢天河機場。緊急備降期間,導致空中9個航班緊急避讓,武漢天河機場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飛并啟動了二級應急響應程序,調動消防、武警等多個部門200余人到現場應急處置,給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萬余元。
湖北省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熊毅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
觀點
“除刑罰外可判賠巨額經濟損失”
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安全與軍控研究所所長、反恐專家李偉認為,在《解釋》出臺前,國內詐機等此類案件的量刑總體上講是比較輕的,即使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量刑上多為5年以下,這種輕刑很難從法律上形成威懾!督忉尅肪唧w規定了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具體情形,量刑上對“造成嚴重后果”情形規定了5年以上刑期,這從法律上將對這類行為進行有力威懾。
李偉稱,國外對于此類案件的量刑多為5年以上,《解釋》中的量刑與國外相關法律類似。國內的法律可借鑒吸收國外經驗,讓犯罪者在刑事上受到懲罰外,在經濟上也承擔巨額損失,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遏制此類案件的發生。
1 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可不入罪
《解釋》
“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對于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解讀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往往會實施傳播行為,有的行為人在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沒有自行傳播,也存在著放任他人傳播的情形。因此,編造者無論是否自行實施傳播行為,只要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實際被傳播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及時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被傳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于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是導致虛假恐怖信息引發嚴重危害社會后果的關鍵。即使行為人本人沒有編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呂廣倫: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只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但是他的行為沒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程度,就不能夠以犯罪論處,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2 微博捏造恐怖信息3次以上應擔責
《解釋》
首次明確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解讀
如果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發布是否適用于該《解釋》?
呂廣倫:在網絡上捏造虛假的恐怖信息,根據《解釋》,捏造的虛假恐怖信息不管是個人直接傳播的,還是編造了虛假恐怖信息之后沒有起到應當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傳播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解釋》中“多次”的認定,呂廣倫解釋稱,《解釋》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孫軍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三次以上,又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后果的,才適用《解釋》中的相關條款。
3 同時構成數罪將擇一重處
《解釋》
第五條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解讀
孫軍工:行為人出于勒索錢財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過破壞計算機系統等犯罪手段,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構成數罪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進一步說,如果行為人故意針對人員密集場所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后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15條、第291條之一的規定,應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孫軍工指出,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