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指出,農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場所的,用工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補助。集中建設的農民工集體宿舍,由用工單位承租后向農民工提供,或由農民工直接承租,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積極引導和鼓勵城鄉結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農民工出租。集中建設的農民工集體宿舍和專供農民工租用的住房,應適當配備必要的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設備。各地要將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房建設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