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女士稱多年來一直用假身份證上的假名字在工商銀行開戶買賣債券。目前,以假名在工行的存款達100萬元。去年,當其欲轉存該筆款項時,被工作人員沒收假身份證,并拒絕其取款。 申女士將中國工商銀行南禮士路支行訴至法院,要求返還100萬元存款。近日,西城法院依據筆跡鑒定,確認100萬元為申女士所有。
儲戶 用假名存款為防丈夫揮霍
申女士稱其自1999年起,便使用“劉藍”這一假名購買債券,并辦理存款手續。2004年,她以“劉藍”的名義跟工行南禮士路支行簽訂存款合同,并從證券公司購買國債。
“2007年10月,我將國債出售后,用假名將錢存到銀行賬戶,工作人員也以假名為我出具了存折!鄙昱糠Q,去年年底期間,其欲將存款轉入兒子名下,但工作人員經審查將其假身份證沒收,并拒絕為其辦理轉存。申女士表示,對于利用假證辦理存折一事,她自知不對,但因怕丈夫揮霍,才用假名存款。
銀行 從前未聯網難驗身份證真偽
銀行工作人員介紹,之前因身份證沒聯網,銀行無法查驗真偽,只能形式審查。從2007年6月起,銀行新增與公安部門聯網核查功能。申女士辦理轉存時,工作人員通過網上查驗,發現其身份證號碼不存在,才予以沒收,并拒絕為其辦理業務。銀行表示,根據2000年出臺的賬戶實名制規定,個人開立賬戶,應該出具身份證,實名辦理。因此銀行沒有過錯。
法院 儲戶全額承擔訴訟費用
為證明自己是假名存款的所有者,申女士提交了以往購買國債和辦理存款業務的客戶聯,以證明“劉藍”即自己。此外,她還要求調取其在銀行存款時的書面憑證,以確認簽名是其親筆所書。
經其申請,西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申女士在銀行辦理業務時書寫的假名筆跡與其本人筆跡進行鑒定。結論為二者系一人所寫。法院依據鑒定結論判定100萬元存款歸申女士。
此外,法院認為,申女士在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使用偽造身份證,以假名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擾亂了金融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給自己的存取款帶來了不便。因此,本次訴訟而發生的鑒定費5000元、訴訟費用1.3萬余元由申女士全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