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知,其他調控新政還包括,停止發放對購買第3套及以上的住房貸款;對非上海市居民在滬購買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滬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對不能提供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與之相應的是,上海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也作相應調整,停止對購買第3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對于外界關注的房產稅的出臺時間表,該意見盡管未指出具體日期,但明確表示將發揮稅收在房地產市場調控中的作用,“積極做好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
此外,上海還對此間動遷安置房的上市交易期限作出調整,允許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調整為滿3年,此舉意在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
對于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房產管理部門要求完成至主體結構封頂并通過驗收,方可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從而確保房屋質量安全,切實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而今后5年,上海也將新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重申,上海將繼續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消費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原則,加快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加大供應和需求雙向調節力度,切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促進上海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