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關閉對象,凡是核定能力或生產規模達不到30萬噸/年的煤礦,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超層越界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以及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立即關閉。不能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依法實施關閉。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能達標的,依法實施關閉。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和生產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45萬噸/年的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