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礦發〔2012〕7號
集團公司各單位:
為加強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科技創新、管理創新,進一步推動萍礦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按照上級知識產權管理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在原《萍鄉礦業集團公司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的基礎上,通過廣泛征求意見,集團公司公司重新制訂了《萍鄉礦業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規定》,現隨文下發,望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
萍鄉礦業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科技創新、管理創新,推進企業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水平,保護無形資產,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包括知識產權的分析、創造、運用、保護和知識產權工作的考核等內容。
第三條 本規定所管理的是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二、商標權,是指企業擁有的注冊商標;
三、著作權,是指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企業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和經濟信息;
五、企業標志,是指公司司徽、各種專用服務標識;
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企業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四條 本企業知識產權的載體主要有:
一、紙質資料
1.技術資料:設計圖紙及說明、科技論文及分析報告、工藝規程及材料配方。
2.管理資料:內部公文及檔案文件、投資及銷售計劃、經營發展規劃、廣告策略及客戶名單、貨源情報及統計信息、產品內部價格及工程招投標標書標底等。
二、電子資料 1.計算機軟件;
2.攝影、錄像制品;
3.企業網站。
三、實物
1.機器設備、生產流水線;
2.工藝裝備;
3.樣機和模型。
第五條 有下列成果之一的屬于所有權歸企業的職務智力成果:
一、本企業職工在執行本單位任務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二、利用或主要利用企業的有形資產(如資金、原材料、設備以及器材零部件等)取得的智力成果;
三、利用企業的無形資產(如名稱、信譽、信息、資料、業務渠道等)取得的智力成果;
四、調離企業(崗位)或辭職、退職的職工以及離退休職工,在離開企業(或原專業工作崗位)以后兩年內,取得與原來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直接聯系的智力成果;
五、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取得與原來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直接聯系的智力成果。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成立萍鄉礦業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并根據人員變動及時進行調整,領導本集團公司的知識產權工作。
委員會主任由集團公司總經理擔任,總工程師、經營副總經理擔任副主任,法律事務處、財務處、勞資社保處、紀委、宣傳部、總經理辦公室、環保處、生產處、信息中心等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
第七條 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環保處,由處室負責人兼任主任;環保處設知識產權管理科,知識產權管理科為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同上級領導機關聯系和集團公司內部協調工作,推進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及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活動,組織對集團公司下屬單位知識產權工作的檢查考核。
法律事務處負責司徽、商標管理和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調解、訴訟等工作。
生產處負責企業技術信息的采集分析、技術研發和專利的創造,以及技術信息中商業秘密項目的確定、降解密工作。
財務處負責企業經營信息中的商業秘密項目管理,參與知識產權價值評估。
宣傳部負責企業文字、攝影、網站作品等著作權管理。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文件的歸檔管理。
信息中心負責計算機軟件和企業網絡安全保護工作。
勞資社保處負責專利人才等員工的檔案管理。
第八條 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及下屬單位都應成立知識產權領導小組及指定聯絡人,按照職能和業務分工,負責本部門和本單位業務范圍內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促進知識產權工作與科研、安全、生產經營等工作的有機結合,并將知識產權領導小組名單上報環保處知識產權管理科。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九條 公司在新產品、新方法的課題立項、技術方案、設計、工藝、制造等研發過程中,相應形成立項論證報告及技術背景材料、課題任務書及合同書、研制總結及技術報告、工藝文件及圖紙、實驗記錄及聲像等有關技術資料,課題相關人員要隨時收集整理并保密。
新產品、新方法研發完成后,課題負責人要報請總工程師審查,確定是否申請專利保護,同時將收集整理的技術資料交檔案室歸檔管理,并報集團公司知識產權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從事新產品、新方法研發的人員,在辦理調動、辭職、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勞務輸出以及出境學習一年及以上和辦理離退休手續前,均必須及時清理、移交退還各種科技資料,嚴禁私存、私轉、私借。
第十一條 檔案室及各資料室應嚴格執行科技資料的簽收、借閱和復制管理制度,隨時監督職工并接受監督檢查。
在職職工因為工作需要借閱或復制科技、經營資料時,必須經過單位負責人批準,且禁止借閱或復制與職工崗位工作無關的資料。在職職工不得把企業的科技、經營資料私自提供給外單位人員、本單位離崗人員以及其他無關人員,也不得利用企業的無形資產從事第二職業。
離職職工原則不得借閱或復制科技、經營資料,特殊情況時,應報請公司領導批準。離職職工不得利用企業的無形資產從事與企業爭利的生產經營活動,也不得生產或幫助他人生產企業研制的產品。
第十二條 公司同外單位及公司內單位間在技術咨詢、協作中的知識產權及其有償許可使用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并納入知識產權管理范圍;所簽合同均應報公司知識產權辦公室核準或備案。
公司在簽訂對外技術咨詢、協作合同時,應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公司出資委托外單位研發時,其成果權屬應在合同中明確歸公司所有,也可協商同意雙方共享。
二、外單位出資委托公司研發時,其成果所有權依法歸公司所有,合同中可不提及;若對方執意要求共享且合作對公司有較大利益,也可協商成果所有權對方小比例分享。
三、公司同外單位共同投入人力、財力研發時,其成果權屬按雙方投入人力、財力的比例共享。
公司內單位間簽訂技術咨詢、協作合同,可參照上述原則,所簽合同及知識產權內部有償許可使用情況均應報公司知識產權辦公室備案。使用費數額可按《技術合同法》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可請知識產權辦公室協調。
第十三條 外單位人員來公司學習、進修、合作研發、臨時聘用或實習人員,應該簽訂有關保密協議,利用公司設備、資料或其他條件取得的智力成果,其所有權屬歸公司;他們在離開公司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所有技術資料、設備、產品等交歸公司,并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或轉讓該智力成果。
第十四條 公司涉及知識產權的對外活動(如轉讓、許可、投資入股、技術或產品進出口談判等),必須按職責通過分管的職能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辦理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轉移等會審、備案手續。如需要向對方提供工藝設備或工裝、產品圖紙及工藝規程等資料時,應列出清單并報企業主管領導審批,送公司知識產權辦公室備案,到檔案(資料)室辦理復制手續。
在轉讓或許可合同中應規定:本公司提供的技術僅能用于加工交付給本公司的產品,否則應向本公司交付技術使用費;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轉讓本公司的技術信息。
在引進技術或產品合同中應注明:如涉及第三方知識產權,由提供技術或產品方負全部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上級機關或本企業(產品)的用戶因工作或訂貨原因需獲得本企業有關技術資料時,應履行書面交接手續,并規定僅限于自身使用,不得侵犯產權。
第十六條 公司科技人員在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中,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先進技術、專利信息查清其法律狀態,在此基礎上力求創新,開發出具有企業知識產權的新產品、新技術,并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在新產品、新技術開發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有關責任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資助、獎勵與懲罰
第十七條 公司及各單位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公司以上級主管部門專利資助、獎勵的款項為基礎,并根據知識產權效益適當追加經費作為知識產權專項基金。如專利轉讓成功的,按轉讓費的20%提成列入專項基金,其中10%獎勵設計人。公司對為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等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將給予一定的資助。公司原則上每年度對知識產權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評比和獎勵。
各單位每年力爭申請一項專利,并對獲得專利證的按經濟效益增加額給予適當獎勵,如經濟效益增加額難以計算的,則分別獎勵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證設計人3000元、2500元和2000元。
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的使用由公司知識產權辦公室建議、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時,公司將推薦知識產權工作先進個人參加省專利管理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或評審。
第十八條 公司各單位及全體職工都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積極履行創造和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義務。各單位重要技術崗位的職工必須簽訂有關執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定的協議。
單位及職工重視、遵守規定和協議將給予相應獎勵和鼓勵。
凡因不重視或未開展知識產權工作,造成企業知識產權流失或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要追究所在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的責任。
企業職工因違反本規定造成知識產權流失或其他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符合企業科技成果、管理成果獎勵條件的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計算機軟件、管理成果項目,仍可按規定申請科技成果、管理成果獎勵。
第二十條 公司各單位在開展業務工作中應隨時注意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發現本企業知識產權被外單位或個人侵犯時,有權進行制止,并及時收集、保管證據報告公司知識產權辦公室。
企業鼓勵廣大職工積極舉報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的人和事,經查證屬實,按挽回經濟損失額給舉報者適當獎勵;損失數額難以計算的給予1000-3000元的獎勵,并通報表揚;舉報者要求保密的,企業為其保密并提供適當保護。
對知識產權受益單位的舉報者,由其受益單位獎勵;對非知識產權受益單位的舉報者,由公司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為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施行,原《萍鄉礦業集團公司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抄報:江西省知識產權局、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萍鄉市知識產權局。
抄送:集團公司紀委、工會、團委,各部門。
萍礦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室 2012年8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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