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個人犯罪量刑統一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兩司法機關對2004年出臺的司法解釋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一個較大的變化是,新的司法解釋明顯降低了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門檻。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2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新司法解釋規定的以上兩個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較2004年出臺的司法解釋縮減了一半。此前兩司法機關規定的數量標準分別為“1000張(份)以上”和“5000張(份)以上”。
根據刑法第217條的規定,“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侵權人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侵權人將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新的司法解釋還根據知識產權犯罪的特點,統一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明確,單位實施刑法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按照2004年出臺的司法解釋和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罰金刑適用力度加大
此外,這一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將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力度。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罰金刑適用的幅度:“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